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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做好会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2-03-16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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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公告明确,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5月31日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包括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应当包括自由贸易试验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分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情况等。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2021年度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1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包括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2021年度经营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报告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应当加盖事务所总所公章、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原文地址:/gongzuotongzhi/202203/t20220314_3795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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