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公告》。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行业发展活力,山东省财政厅决定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即:注册地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接受山东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审批改为备案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财政厅备案,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受理条件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不变。
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按规定备案、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或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原文地址:/art/2022/12/25/art_17085_10308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