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会对《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21〕261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六届三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不断提升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对外公布综合评价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四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合法设立的事务所(分所),纳入综合评价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章程规定会员义务。
第五条 省外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的分所,参加综合评价时视同独立所管理。本省事务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事务所信息的时期指标为上年度或3年内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的状况,共包括10个具体指标:
(一)收入。指事务所经过审计,上年度财务报表业务收入。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三)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上年末不包括合伙人(股东)的事务所全部从业人员数量与全部合伙人(股东)数量的比率。
(四)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五)高层次财会人才。指事务所拥有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注协培养的高端(领军)人才数量,以及进入财会监督人才库人数。
(六)信息化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化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
(七)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事务所财务报表中的“人才培养支出”占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的比率。
(八)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九)党建工作。指事务所党组织根据《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考核暂行办法》考核的情况。
(十)处理处罚。指最近在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以及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况。按处理处罚的类型和处理处罚时点的远近扣除相应分值。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基础指标,分值共计1000分,其中:
(一)收入指标,权重为45%,满分为450分。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为1%,满分为10分。
(三)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四)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五)高层次财会人才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六)信息化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七)人才培养支出水平指标,权重为2%,满分为20分。
(八)品牌延续时间指标,权重为3%,满分为30分。
(九)党建工作指标,权重为5%,满分为50分。
(十)处理处罚指标,权重为30%,满分为300分。
第十条 附加指标是指反映事务所最新发展要求或最新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指标,如有更新评价方式将在年度综合评价
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共包括3个具体指标:
(一)一体化管理水平。指事务所根据《一体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的情况,结合在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评定,满分为10分。
(二)做强品牌。指进入全国综合评价前百家排行榜且总部在本省的事务所,满分为35分。
(三)行业贡献。指参与行业相关工作情况,包括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协相关课题研究、专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文章、担任省级以上注协常务理事、专委会委员,市级注协正副会长、监事长,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委派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检查复核专家,参加行业公益服务团等情况,满分为35分。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依据基础指标得分和附加指标得分的总和计算评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市注协审核、省注协综合汇总并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排名中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事务所自行填报数据。省注协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市注协指导事务所填报并核对相关数据。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列和更新本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注协负责对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省注协。
第十五条 省注协根据市注协上报信息,组建专项小组对综合评价信息进行计算评分,形成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并由省注协监事会成员对计算评分结果进行审核监督。
第十六条 省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发布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省注协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对外正式发布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由省注协监事会负责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省注协如发现事务所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涉及相关指标得分为零;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省注协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参与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对评价数据负有保密义务,评价结果未正式公布前不得私自透露相关信息,相关评价工作底稿形成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至少留存3年。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评价结果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得分情况,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全省综合评价排名前200名的事务所信息,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事务所信息。其中:
所属事务所数量多于200家(含2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0家且多于100家(含10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2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100家且多于50家(含5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10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50家且多于20家(含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5名信息;
所属事务所数量少于20家的地级以上市公布前3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排名信息前终止的事务所,不予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可以根据各地级以上市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公布当地事务所排名数量。
第二十四条 省注协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的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以及收入排名。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业务收入。
(三)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五)事务所简介、诚信状况以及典型服务案例。
(六)主要业务收入占比情况。
(七)事务所获得省级以上党团表彰情况或市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情况。
(八)事务所参与财会监督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所获得的表彰或表扬情况。
(九)事务所担任“两代表一委员”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信息,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十六条 省、市注协应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和推广,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同时推送至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粤注协〔2021〕261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www.gdicpa.org.cn/Item/2087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