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相关申请信息报备工作(试行)和业务操作指引意见(试行)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现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被正式纳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附件1)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由我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信息。有意办理该类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请按相关要求履行申请信息报备手续及办理住所托管业务。
在深圳市注册并且依法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简要梳理了托管业务的主要服务内容,仅供办理住所托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请以托管业务相关规定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与解释为准。参考内容如下: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住所作为商事主体商事登记住所,需通知或协助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手续;代托管对象接收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联系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办理相关商事登记事项、申报年报和公示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联系记录及相关档案。每年1月和7月各联系一次托管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联系人,了解经营现状,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申报年报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托管对象的监督管理,联系托管对象如实提供并及时更新托管档案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变更情况等。托管服务协议到期前,联系托管对象确定是否续签协议。如不续签协议,需协助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手续;如托管服务协议到期,遇托管对象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无法联系上托管对象的,相关情况需及时主动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托管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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