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以下为文件全文: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关系在我省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条 省注协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省注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陕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和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三)组织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制定继续教育经费补助及奖励具体办法,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加大对行业人才培养力度。
(五)组织开发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课程和考核题库。
(六)推动行业师资库建设,完善师资考核管理体系。
(七)审核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八)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九)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内部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按省注协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每一考核周期的4月30日前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以事务所本年度 3月31日实际在册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准)。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本所继续教育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继续教育学时确认、年度培训总结等。
第十条 省注协在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应当履行审核和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参加总所统一实施的培训时,经省注协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可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统一培训的,分所注册会计师完成培训后申请确认学时,应于当年 12 月 31日前提交证明材料,报省注协确认。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出具的培训书面认可证明、培训通知文件、参培人员签到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具备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不予确认学时:
(一)被取消内部培训资格的。
(二)未按时提交确认学时资料的。
(三)分所不具备内部培训资格而举办培训班的。
(四)省注协认定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十三条 省注协定期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实务经历等。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省级以上注协、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建设或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培训。
注册会计师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每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七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举办或者委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加中注协团体标准研究起草工作,相关标准通过技术审查并发布,行业标准、制度研究起草工作,每项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四)担任注册会计师考试、行业高端人才选拔、继续教育考核命题阅卷及其他行业相关测试命题的专家和考官,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参与行业发展研究相关工作,每项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2个学时。
(六)参与行业国际事务,担任国际会计审计等专业组织委员、顾问等职务并参加相关会议,每半天可折算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整理、研究行业国际事务相关材料,每次可折算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0个学时。
(七)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陕西注册会计师》内刊减半确认学时。
(八)参加会计审计相关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参加其他专业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减半确认学时。
(九)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他执业资格,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十)在高校担任校外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十一)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省注协认定。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由参加者报省注协认定后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年度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注册会计师面授培训,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面授培训,由省注协上报中注协批准后可由网络录播培训代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四)由省注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申请获批的,下一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二十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并考核其完成学习情况。
对当年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未通过考核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进行公告,并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及弄虚作假的注册会计师给予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有关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外省转入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省级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省注协应当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下列继续教育工作,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各类评比中予以加分或者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利:
(一)鼓励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开发优质共享课件、课程。
(二)鼓励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推荐高校优质师资或自荐。
(三)鼓励符合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联合中小事务所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四)鼓励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向其他事务所开放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内部培训名额。
(五)鼓励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开展各类培训创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地址:http://cpa.sf.gov.cn/gztz/jtgz/niYV7z72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