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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巨洋集团被处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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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巨洋集团被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10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别处以3-30万元罚款,时任财务总监王军、时任会计黄晓梅分别被处以5万元、3万元罚款。

中国会计视野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巨洋集团因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被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10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分别处以3-30万元罚款,时任财务总监王军、时任会计黄晓梅分别被处以5万元、3万元罚款。

四川证监局查明,巨洋集团巨洋集团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巨洋集团在未来六个月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6亿元的公司债券。2016年12月29日,巨洋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亿元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巨洋集团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及2017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募集说明书》及《2016年年度报告》。上述《募集说明书》和《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巨洋集团已开发完工项目有“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核实,“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开发商为泸州市江阳区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四川天园置地有限公司,巨洋集团不拥有“维多利亚”项目相关权益。巨洋集团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明细中确认“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项目2015年和2016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376.55万元和28,211.72万元,上述虚增收入分别占巨洋集团当期营业收入的5.06%和19.27%。

巨洋集团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

王军在2015年底至2016年10月上旬期间任巨洋集团财务总监,应当知晓巨洋集团2015年底至2016年10月上旬期间的财务数据信息,应当知晓巨洋集团未拥有“维多利亚”项目相关权益,应当知晓其无权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上签名,应当知晓巨洋集团正在筹划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能预见到相关虚假财务数据被使用的违法后果,但王军仍以会计机构负责人身份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上签名。王军是巨洋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晓梅作为巨洋集团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虽未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但自认是巨洋集团本部唯一的会计岗位人员,应当知晓巨洋集团2015年和2016年的财务数据信息,应当知晓巨洋集团未拥有“维多利亚”项目相关权益,应当知晓其无权以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在《募集说明书》上签名,应当知晓巨洋集团正在筹划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能预见到相关虚假财务数据被使用的违法后果,但黄晓梅仍以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在《募集说明书》上签名。黄晓梅是巨洋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省巨洋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黄晓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原文地址:http://www.csrc.gov.cn/sichuan/c104900/c7414369/content.shtml

http://www.csrc.gov.cn/sichuan/c104900/c7414354/content.shtml

 

http://www.csrc.gov.cn/sichuan/c104900/c7414348/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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