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 99 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22〕4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办理全省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注协)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办理当地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初审工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之间、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手续。注册会计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报分所所在地市注协及省注协备案。注册会计师为中共党员的,转所时同步转接党组织关系。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合伙人(股东)代表;
(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检查、调查,检查和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注册会计师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尚未办理完毕退伙(股权转让)手续的;
(四)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业的处罚,且处于暂停执业期间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为该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或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六)其他不适合转所情形的。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填写《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先办理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表》一式 6 份;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与转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托当地人才市场、劳动市场或其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的单位代理本人人事档案的书面承诺原件;
(五)转入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原件。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可以不提交第(四)和(五)项规定的材料,但须提交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本人签字(盖章)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被授权的其他负责人须为注册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市注协及省注协备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事务所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市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市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并形成书面调解记录。自市注协调解之日起满 1 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市注协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初审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对上述情形,省注协可以根据市注协初审意见,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市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市注协及省注协备案。
第九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将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市注协办理转所初审手续,市注协转所初审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跨省转入的,在转出地省注协同意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市注协提交转所初审申请,市注协初审同意后提交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十条 各市注协应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市注协还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及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及材料的,市注协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提交省注协,省注协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 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一式 6 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第六条第(三)至第(五)项材料、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先向转出地市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市注协申请;跨省转入的,需先经转出地省注协签章同意,再向转入地市注协申请;
(三)市注协同意的,应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提交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四)省注协审查同意后,应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不随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迁移手续前办理转所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后,注册会计师一并转入迁入地会计师事务所。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一式 6 份、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第六条第(三)至第(五)项材料、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二)跨省迁出的,向迁出地市注协申请;跨省迁入的,需先经迁出地省注协签章同意,再向迁入地市注协申请;
(三)市注协同意的,应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提交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四)省注协审查同意后,应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省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迁移的,应自在省财政厅完成变更备案手续之日起 15 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市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一式 6 份,第六条第(三)至第(五)项材料、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二)迁出地市注协初审同意后,应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市注协;
(三)迁入地市注协初审同意后,应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提交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四)省注协审查同意后,应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本人将《转所申请表》一式 6 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暂存转出地市注协,同时提交与转出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市注协初审同意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 1 份《转所申请表》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报省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省注协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
(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人员的;
(三)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未确定转入所的;
(四)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办理终止手续,注册会计师仍未办理转所手续的,其注册关系自动转为协会代管状态。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 1 年。超过 1 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省注协应撤销其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注册会计师在协会代管期间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市注协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注协。省注协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印章。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市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市注协应报省注协,省注协查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行业诚信档案。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省注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自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市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时,应当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中完成转所操作。
第十九条 在转所过程中,省注协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电子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的意见或电子签章,与纸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的意见或签章同等有效。
第二十条 省注协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的,省注协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两年。注册会计师在一年内转所两次及以上的(不包括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的转所),省市注协将其列为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重点对象。
第二十二条 省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转所由省注协直接负责,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修订)〉的通知》(苏会协〔201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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