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微信号:esnaicom

中国会计视野
[]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首页 图片新闻 国内行业资讯 行业评论 税务资讯 会计信息化 海外财会动态 财经要闻 企业动态 往日头条 专题列表 
您的位置:首页资讯税务资讯正文
 

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10-03  作者:中国新闻网   编辑:lucy93

打印   RSS 字号:|| 
核心提示: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原标题:“两部门: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中新10月2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 两部门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 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 更多关于 税收优惠 的新闻 关于 税收优惠 的论坛帖子
    返回视野资讯首页 >
     
     用户登录
    视野周刊订阅 回顾>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最新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