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征求<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以下为公告全文: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和激励注册会计师坚持质量导向,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推进行业增强诚信自觉、诚信自信,诚信自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号)、《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财会〔202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云南注协)负责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 会籍关系在云南省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信用评级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全所覆盖、全员参与、共同评价”的原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参加评级评价。
第五条 云南注协按照科学、实用、简化的原则,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信用评级评价,具体分为“诚信一星注册会计师”“诚信二星注册会计师”“诚信三星注册会计师”“诚信四星注册会计师”和“诚信五星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云南注协除公布注册会计师的信用评价评级外,还公布注册会计师不良信息,具体分为严重不良信息名单、中度不良信息名单和轻微不良信息名单。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级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章 评级评价标准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九条 自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之日起,截至评价年度末,连续执业;未连续执业的,按最近一次重新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之日起算。
第十条 严格履行会员义务,历年通过年检。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或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1至4年的,评为“诚信一星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5至9年的,评为“诚信二星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10至19年的,评为“诚信三星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20至29年的,评为“诚信四星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30年以上的,评为“诚信五星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不满1年的,暂时不予评级评价。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最近3个年度内,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的情况为轻度不良信息;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情况为中度不良信息;因为执业行为受到“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证书”行政处罚的情况为严重不良信息。注册会计师3个年度内有不良信息的,不予评级评价。
第三章 评级评价流程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通过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云南注协提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评级评价表》(以下简称《评级评价表》)。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评级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
第十六条 云南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会员义务等进行审查;是否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业惩戒进行审查;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党纪处分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云南注协根据审核结果,审定“诚信一星注册会计师”“诚信二星注册会计师”“诚信三星注册会计师”“诚信四星注册会计师”和“诚信五星注册会计师”名单。汇总注册会计师不良信息,对外发布《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云南注协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信息》,对外正式公告。
第十九条 云南注协根据评价年度的审定结果,向“诚信一星注册会计师”“诚信二星注册会计师”“诚信三星注册会计师”“诚信四星注册会计师”和“诚信五星注册会计师”发放云南省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电子证书。
第四章 信用修复流程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被列入不良信息主体名单满三年,且三年内未再发生应予列入不良信息主体名单事项的,由云南注协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被列入中度不良信息主体名单满二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云南注协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相应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连续再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被列入轻度不良信息主体名单满一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云南注协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二)未连续再因执业行为受到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作出守信承诺,以及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并说明事实、理由。
云南注协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移出,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云南注协决定移出的,在下一评价年度中予以移除。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诚信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信用评级评价较高的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评先创优,审计机构招标等工作时,可以将信用评级评价结果作为参考。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诚信五星注册会计师”,云南注协将推荐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参加“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评选。
第二十八条 云南注协根据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分类监管,对信用评级评价较低的注册会计师加强诚信教育培训、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十条 云南注协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云南注协工作人员在评级评价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