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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被责令改正董事长李武林等遭警示

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5-12-29  作者:中新经纬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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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信息披露不准确等,京源环保被责令改正,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财务负责人钱烨收警示函。

原标题:V观财报|京源环保被责令改正,董事长李武林等遭警示

中新经纬12月26日电京源环保26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京源环保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的情况,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该表述与江苏证监局检查发现公司对广东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控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事实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钱烨、董事会秘书苏海娟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京源环保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林、副总经理季献华、董事会秘书苏海娟、财务负责人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京源环保成立于1999年,以“市场领先的,全能型水处理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定位,专注于工业水处理领,主要向大型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提供专业化的与水环境相关的投融资、研发设计、装备制造、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及水务运营等业务,具有环保水处理全产业链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级市场上,京源环保26日收跌0.65%报7.6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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