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整理了2024年4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还会陆续增加本月新发布当月实施的法规。
中央法规: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纳税人享受离岸转手买卖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共十章、79条,自2024年4月18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要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已经2024年2月19日商务部第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
地方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的通告